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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吗

陈** 陕西-安康 土地承包咨询 2023.04.21 14:04:18 367人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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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4-21 14:2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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