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形态。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组织性质团伙实施犯罪活动2000年起,被告人A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A为首、B等7人为主要成员、蔡峰等30人积极参与者的性质团伙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21年7月23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6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不等。宣判后,被告人A等25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A已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B、蔡峰等37人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A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判决。2021年9月19日,贵阳市中院依法改判被告人A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李相建、黎猛等4人依法改判,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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