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应由银监会行使。理由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职权,但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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