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网购发展的特别快,随之而来也带来一些问题,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呢?
在网购消费合同中,只有消费者和网络经销商是合同当事人,网络交易平台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等提供地点和技术服务,并非网购消费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更不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约束。因此,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应当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网络经销商为适格被告,只有在这样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才能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换言之,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
但是,从目前部分法院的裁判案例看,不少法院对于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的网购消费合同诉讼案件,在买卖合同案由下,允许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任意扩大网购消费合同的主体范围,将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与合同当事人网络经销商列为共同被告,并且一体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既违反了合同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原理,将不适格的被告拉进诉讼中来,又变相扩张了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与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原意相背离。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下称网购消费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权之确定,无疑应首先遵循民诉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为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消费者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经销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从而据此确定网购消费合同诉讼的被告及其住所地。至于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则专门定有明文,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照该条的规定,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约定履行地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法定履行地则根据买卖合同标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将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确定为法定履行地。可见,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明显有别于新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一般买卖合同。
2017-11-23 16:28:07 回复专业解答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为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若买卖双方对管辖权有特俗的约定、且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在网络购物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如果是这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的话管辖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这个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的。
专业解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网络购物纠纷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需要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中有明确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以合同为准。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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