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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扫描件有什么效力
1、仅仅只有收据扫描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形下,不具备证明作用。因为收据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复印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质证时,对方可以要求出具原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从证据角度来说,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所以如果仅有合同扫描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很难被采信,一般都不支持该扫描件的效力。律师建议: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履行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文书,例如发货单、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等,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再切记让对方以快递的方式将合同原件邮寄回来。
对于收据扫描件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的复制件而不属于原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对方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加以核对,如果不能提供原件,而对方对该扫描件又不予认可的,则该扫描件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对方对该扫描件认可无异议的,则该扫描件有效。收条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收条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2、收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条,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条有效。3、收条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收据扫描件并非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或无效,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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