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2)“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指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4)“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5)“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
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该做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2、非建设用地
(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米、北方宽度不小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3)“其他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20-2020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4.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不是每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结婚后即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但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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