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活动中牵涉的仲裁领域分别,可否能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也不相同,从三个方面看该问题。 一、关于“一裁终局”的仲裁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除上述 (一)、(二)款情形外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就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撤销其仲裁裁决。 二、实行“一裁二审”的情形 《仲裁法》第64条限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当事人或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仲裁裁决即为失去法律效力。 三、有争议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对土地承包纷争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诉讼,进入了诉讼流程后,仲裁裁决应暂时失去法律效力,但案件的处置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结果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否定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原告撤诉情形,原告撤诉后,纷争案又回到仲裁裁决状态,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支持仲裁裁决,在审理经过中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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