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修改名字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户籍管部门,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产证,不是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一人所有。扩展资料: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特征
第
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
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法律意见】
欠条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应当补充相关证据。
民事案件中,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持有借条借款人,但是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同音不同字的签名,这时如果一律让原告举证证明是借条署名人和所诉被告乃同一主体,否则按被告主体不明确驳回,这样可能会纵容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原告应当提供欠条签字人与实际欠款人是同一人的证据,常见的方法就进行司法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先向诉状上所的被告送达法律手续,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关法律手续,要询问被告借款凭证是不是其出具的,平常有几个名字,如果被告认可借款凭证是其出具的,只是他平常书写习惯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样案件可以继续审理下去。
2、如果是留置送达或是送达给被告同住成年家属,则要等到开庭时,看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承认其就是原告所的人,借条是其出具的,等于认可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确指认被告就是原告的借款人,则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申请司法笔迹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3、如果开庭被告未到庭,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其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则将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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