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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单位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其多项职能。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各种纠纷,对村民委员如果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职能,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即是如此。所以,土地补偿费分配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村民委员会履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而不是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其应当依据法律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事宜.本着公平,公开,应该有的就得分给,土地补偿费分配考虑周到,不能偏见对待观点分配。引发争议。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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