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条款解释的客观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的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合同类型的一般共同真意,即该合同类型上一般使用者对格式条款所能理解的意义,而不考虑订约的特定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能力、资格的人的理解能力。
2、解释时应考虑格式条款提供者(一般是企业)与相对人(一般是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各国均采纳了“格式条款有疑义时,应为不利于条款拟订者利益”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地位悬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格式条款解释的统一化,即应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作为解释的依据。
专业解答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的一方是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拟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合同如果一方是以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的,或者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等这些情况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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