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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ask****089 广东-广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3.03.24 21:57:17 410人阅读

权利与义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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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还具有一致性,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k

2023-03-24 22:01:37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此,可知: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若干继子女仍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生活,只要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由生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原来形成法常瘁端诓得搭全但户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如果继父母仍然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则继父母子女仍然保持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依照法律精神,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只要继父母没有做出解除与继子女存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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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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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随着人们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夫妻之间侵权的法律救济、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于该子女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就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养子女。养父母有权也有义务管脚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是未成年养子女的监护人。因此,一旦养父母利益,就如同亲生父母离异一样,并不会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离婚后,杨父母仍然有义务对养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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