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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无效的吗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原则上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一方对外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未经其配偶同意,事后亦未取得其配偶追认的,系无权处分。但鉴于在合同签订时,夫妻一方提供了无配偶、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等资料,金融机构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且金融机构已发放贷款,支付合理对价,故应认定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同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双方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金融机构亦取得房屋的他项权证。因此,应认定金融机构已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何东并非房屋单独所有权人,因何东向房产部门提供了虚假材料,才取得了以何东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使得银行无需再向实际的房屋共有人邹香进行核实。银行给予对国家公信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应信息才与何东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了房屋抵押权,因此,邹香无法向主张该房屋抵押无效,但邹香的损失可向何东主张赔偿。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抵押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及十一条分别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救济手段作了规定:一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请求赔偿损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专业解答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属于共有人。若是需要用共同财产提供抵押,则必须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行。若是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他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此时没有经过配偶(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专业解答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的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财产如果是共有的话,抵押贷款的这件事情必须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行。就算是抵押贷款的原因是为了用于家庭生活,做这种决定的时候也一定要和配偶共同商量才行。
专业解答1、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2、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3、抵押贷款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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