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
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的租赁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计算的,并且补偿的费用一定要比没有租赁之前生活水平要高,如果低于以前的生活水平,当地人民政府需要进行调整,对租赁补偿有意见的可以到政府协商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专业解答非法租赁承包土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采取“以租代征”方式逃避拆迁补偿责任和审批程序,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范围,逃避税费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实质上是违法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
专业解答针对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反对的情况,农民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县级以上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上级政府裁定。若裁定来自省级及以上政府,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上每亩最高1500元。对于改耕为林或草的农民,也有补贴。退耕还林每亩补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800元,现金补助680元,种苗费120元。
专业解答宜宾市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多项因素制定,包括土地类型、产量、规划等。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同,未开发土地也有补偿。安置补偿主要通过社保体系,附属物和青苗按实际补偿,农田水利设施每亩补0.1万元。
专业解答针对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反对的情况,农民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县级以上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上级政府裁定。若裁定来自省级及以上政府,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是可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建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是否会被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律师解析 农村的土地被政府强占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我国的土地处理的纠纷中,如果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律师解析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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