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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散工工伤是包工头去赔还是承包商赔的的

王* 广东-东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3.03.22 18:05:46 323人阅读

工地散工工伤是包工头去赔还是承包商赔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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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招用员工,包工头进行管理,发放劳动报酬。由于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双方之间是形成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责任全部由包工头承担。发生事故由包工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3-03-22 18:06:46 回复

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商把承包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中方式工伤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解答如下,   总承包公司对工程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有督促的义务。但若总承包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明知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还把工程分包出去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民工向包工头索要工资不成,也可以向总承包公司索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解答如下,   总承包公司对工程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有督促的义务。但若总承包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明知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还把工程分包出去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民工向包工头索要工资不成,也可以向总承包公司索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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