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353条第1款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您好,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有很多,涉案情况、犯罪地位、犯罪行为等因素。且要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具体要结合案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教唆、引诱”,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感受和体验,示范吸毒的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吸食、注射毒品,如在香烟或者食品、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由少到多地染上了毒瘾等。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恶劣行为,尤其是使一些青少年成为受害者。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差、社会经验不足,最容易成为唆使者的对象。被害者一旦沾上毒品,对其身心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毁掉终生,对国家、家庭和个人都是贻害无穷的,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实践中有的是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或者控制他人的目的,也有的是发生在朋友之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实践中这类行为仍然可能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有的只是偶尔为之,有的属于未遂的情形,即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并没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等等。对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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