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相关文件有如下规定:如果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级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已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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