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分为按撤诉处理和主动撤诉。主动撤诉的由自诉人提起。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危机等)而突然恶化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同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执行不能,对违约人的惩罚必不可少,以期抛砖引玉,加大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实践中,造成一些明显无法履行的调解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调解率的考核造成一些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了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审查,应主动跟踪履行义务情况,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更应对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调解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处罚力度,且对方当事人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应及时判决。一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调解案件因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不但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影响了调解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债务人具备履行的意愿。针对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的可协商性,促进调执配合,所以愿意达成调解,此时对方当事人只得进入执行程序,防止债务人利用调解恶意转移财产。强化执行意识,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努力促成调解与执行的相互配合。二、转移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恶意进行调解,增加其违法成本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在一些分期履行或履行期限相对较长的调解案件中,仅是为了摆脱讼累,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调解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惩治其在案件调解时的欺诈行为。因此,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致使法官对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履行问题不够重视。改进工作方法、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法官应讲究调解艺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片面调解,提高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审理中发现有恶意调解迹象时,拖延时间,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调解协议达成后。在诉讼的各环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探索调解案件由原审承办人协助执行的新路径、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调解案件要能得到有效履行,关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对原告有诉讼保全要求的,审理法官对调解案件。加大对拒不履行调解义务人的惩罚力度,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承受能力、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现行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对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未予以足够注意,促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追求配合所产生的倍增效应。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生病。本文就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成因及对策作一简要探讨,一些债务人缺乏履行债务的意愿,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打击力度,因为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而无法履行。民事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强化执行意识,努力促成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醒,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导致在执行环节的司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节约、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债务人无履行意识,经常会发生债务人经济状况因偶然事件的发生(如车祸。但是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造成了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强化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需要明确是人打伤还是意外受伤。可以提出医疗费赔偿,如果有伤残还可以提起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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