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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职务侵占怎样处罚

杨* 贵州-遵义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3.03.19 18:20:27 332人阅读

多次职务侵占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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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怎么样量刑要根据所涉及到的金额和犯罪情节来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上交非法所得争取轻判的可能。
《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即犯罪数额六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一百万以上属“数额巨大”。
因此,多次职务侵占如何处罚需要结合犯罪数额来确定,如果数额在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023-03-19 18:21:27 回复

对于多次职务侵占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多次是一个加重情节,一旦出现多次的一个情况会在量刑的时候,会靠近他比较重一点的这个处罚的这个范围和空间里面去。也希望就是如果有遇到这种加重情节的情况,能够是积极去退赃,然后积极的去认罪、悔罪,这样可能会对他的刑期去量刑的时候,处罚可能会相对轻一些。

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公款共计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元。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多次是一个加重情节,一旦出现多次的一个情况会在量刑的时候,会靠近他比较重一点的这个处罚的这个范围和空间里面去。也希望就是如果有遇到这种加重情节的情况,能够是积极去退赃,然后积极的去认罪、悔罪,这样可能会对他的刑期去量刑的时候,处罚可能会相对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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