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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能力吗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即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
【法律意见】个人立遗嘱不是必须要公证,遗嘱不公证也有法律效力。但是遗嘱进行公证之后法律效力更强,可以排除其他方式所立遗嘱的效力,如果个人需要立遗嘱,建议做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该立遗嘱人才具有遗产的处分能力。如果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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