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对于监视居住可以使用刑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不能使用手铐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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