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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法律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这几种情形都是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二、《刑法》第32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治理网络要从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媒介素养、降低网络的覆盖面、缩小网络的接受程度、降低网络的冲击力等多方面着手。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推进多维治理,让终将止于“智者”。
对于侮辱、诽谤等行为,司法是本着“告诉的才处理”原则。如果你遇上被“误伤”,需要理性协商,通过合法途径依;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向提讼。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3-02-10 06:11: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