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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苟** 辽宁-鞍山 刑事立案咨询 2023.02.03 07:39:29 457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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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非法的。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
四是构成本罪也应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凡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2023-02-03 07: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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