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烟台法律咨询 > 烟台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犯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处罚

犯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处罚

刘** 山东-烟台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3.02.03 03:54:40 406人阅读

犯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处罚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烟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烟台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3-02-03 03:55:40 回复

您好,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需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需要哪些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失,从而危及整个经济市场的结构安全和秩序稳定,其最终侵犯的仍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本罪犯罪行为的最大社会危害性所在。而且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中除了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公司、企业的其他重大信息。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应仅仅是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增加的“其他重要信息”主要指能使股东或其社会公众决定或者改变投资决策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重大而一般不在财会报告上反映的重大信息,比如公司、企业的重大债务、债权人的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对于本罪“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曾针对虚假财会报告罪提供过追诉参考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对于修改后的第161条中“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修改后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有犯罪主体“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以及“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限定,实际上缩小了主体范围。通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本罪采取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立法上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处罚会进一步损害公司、企业的股东权益的考虑。有学者认为本罪只处罚自然人主体,并非是对单位主体采取了单罚制,而是因为本罪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不是单位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而非公司和企业这样的单位主体,因此并不处罚单位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企业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对因重大过失而致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行贿受贿罪
113322人阅读

行贿受贿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那么行贿受贿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是什么,贿赂多少钱可以定罪,以及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呢,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驱逐出境
221730人阅读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也是最为特殊的一种附加刑,那么驱逐出境是什么,驱逐出境适用范围有哪些,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以及驱逐出境执行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受贿罪的量刑
34687人阅读

贪污受贿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很常见,下面律图受贿罪的量刑百科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是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及个人、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8920人阅读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些什么前提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那么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哪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怎么写,以及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呢,来了解一下吧!

诈骗罪判刑
19471人阅读

几乎每个人都接收过诈骗短信或者诈骗电话,那么这些和刑法中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那你知道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吗?诈骗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合同诈骗罪判刑规定吗,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