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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寇** 江苏-苏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3.02.03 00:55:54 311人阅读

施工地是否是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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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2-03 00:56: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项目负责人,其工作职责为:
(1)、保证咨询工作按委托方批准的工作计划贯彻实施;
(2)、监督项目小组人员遵守执业道德规范;
(3)、及时就咨询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委托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总体复核咨询结果,保证咨询成果质量,发表咨询意见、结论。
2、项目小组组长,其工作职责为:
(1)、按既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计划组织造价咨询工作;
(2)、监督造价咨询小组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执业道德规范;
(3)、复核各专业咨询小组的工作底稿、工作记录;
(4)、汇总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咨询意见,并报项目负责人复核审定。

因此,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执行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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