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你好,可能构成轻伤,具体以鉴定机构评估为准,建议到鉴定机构做鉴定,如需协助赔偿,建议预约面谈。
是作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争取取保候审和争取从轻处罚。如需帮助请与我联系。重庆市高级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刑量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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