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有限公司的不断发展,有了很多的非上市公司和大型上市公司,对于注册公司我国的法律设立的条件相当严格,对公司的资本股东人数都有限制,那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多少呢?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既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的最高人数限制。规定后者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一些人通过设立公司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非法人股一般就是自然人股东认购或者实购的股份,如各股东认购股份之和超出发行总额,各股东先认购股份,见谅,则一般按认购比例分配购得,但还没实际购得,实购就是你已经买到手了,吾不善于表达。等到实际缴纳股款购得之后就是实购股了。大概就这样吧,但认购总和达不到该次发行的70%。法人股就是法人(也就是公司)所认购或者实购的股份。简单说认购就是你打算买但还没买到手,则发行失败(私募例外)公司设立或增资发行新股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股权回购上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主要是异议股东评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也包括异议股东评估权,但和前者有区别;并且不限于此,公司也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主动采取回购。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往往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一种手段。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涉及公司结构和资产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改变股东原先的投资预期。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两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异议股东请求而被动的回购股权,立法目的限于在资本多数决之下,赋予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免受不公平对待的退出机制;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回购,尊重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则具有相对广泛的价值目标,用以提高公司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积极功能主要有:
(1)可实现公司资本结构、财务结构优化,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2)防止恶意收购。
(3)在公司股票行情不佳时进行股份回购,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心。
(4)有利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
(5)以异议评估权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6)股份回购还是国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径。
3、两者后续程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以后须进入减资程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以后根据不同情形可以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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