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证应该如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公证机构可以在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如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鉴于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2017年6月,司法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于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助推作用。
解答如下, 医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在医药领域中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按照知识产权的范围划分,医药知识产权大致有以下几类。
(1)发明创造类
①医药专利。包括依法取得专利权的新医药产品、生产工艺、配方、生产方法,以及新剂型、制药装备、医疗器具和新颖的药品包装、药品造型等。
②未申请专利的新药及其他产品。主要指依据新药保护有关规定和中药品种保护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品种等。
(2)商标类主要是已注册或已经依法取得认定的药品商标、原产地名称、计算机网络域名等。
(3)版权类医药领域涉及的版权主要是由医药企业或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医药类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医药计算机软件或多媒体软件,如药物信息咨询系统、药厂GMP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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