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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配偶同意放弃财产继承可以吗

王* 广东-东莞 遗产继承咨询 2023.01.27 15:47:47 397人阅读

未征得配偶同意放弃财产继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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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配偶同意放弃财产继承是可以的。在我国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中,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公民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

2023-01-27 15:48:4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您好,关于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征得配偶同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被告蔡某甲自愿放弃父亲生前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上签名确认自愿放弃A房屋的继承权。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判决离婚,且被告蔡某甲承担婚生女相应抚养费。原告认为蔡某甲放弃继承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超出其个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的放弃财产声明无效,遂诉请要求判决被告放弃继承蔡某丙遗产份额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判决该放弃行为有效《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继承人有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亦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被告蔡某甲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分配前,签署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系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该权利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因被上诉人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之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律师说法: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在遗产处理时,就放弃还是接受继承财产,是基于身份关系做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即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放弃遗产继承很多情况下不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夫妻感情不佳,处于分居或离婚的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表面是放弃继承财产,实质是规避另一方离婚时分得该财产,其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常常有背离。对此,在具体案例中,应通过具体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案件的不同情况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不同情况,应做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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