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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夏* 四川-成都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3.01.27 09:42:18 434人阅读

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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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律师解答
深圳施工噪音的时间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有以下情形的,不需要遵守上述时间规定:
(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2)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3)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4)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3、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2023-01-27 09:44:18 回复

您好,关于深圳噪音施工时间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7:00—12:00,14:00—23:00。因施工质量要求,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7:00)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我局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连续施工,施工前应以明显有效的形式将施工情况通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二、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专项报经我局批准,且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
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我局申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废水和扬尘排放。相关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1、将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具等噪声大的机械,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合理布局。 施工时严禁敲打料斗、钢筋,防止人为产生噪声。
2、打桩施工时不得随意敲打钻杆,施工噪声控制在85db以下,且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机械剔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
夜间(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进行剔凿作业。
3、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对砼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电锯、钢筋加工等强噪声设备,应设置隔音棚遮挡,实行封闭式隔声处理。 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声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模板。
4、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根据噪声防治需要,将外脚手架满挂密目安全网。
施工现场界内应设置噪声监控点,进行噪声监测,施工噪声一旦超标要及时控制。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施工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其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深夜施工偶然会发生强烈噪声的,没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居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建筑噪声的,应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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