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哪些案件算自诉案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一、侮辱、诽谤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虐待罪;
四、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故意伤害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重婚罪;
五、遗弃罪;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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