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专业解答对于触犯了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罪的涉案人员,一般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罚金。但若情节较重者,则会被判令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客体主要面向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涉及到自然人,而并不涵盖任何单位或组织。
专业解答在阐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时,若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便可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法院可能对涉案人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根据犯罪情节,有极大可能性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不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危机;再次,如果涉嫌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专业解答如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证据不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定罪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
专业解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秽交易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的刑事处理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裁定,通常情况下,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会考虑次数、人数、受害对象等因素。
专业解答证据不够充分,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不能随便给嫌疑人定罪。证据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的启动,还可能导致已经审理的案件无法满足定罪的要求。要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就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证据不足可能是因为证词有矛盾,物证的关联性弱,或者是侦查技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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