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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去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要遵守的规定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濮阳市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袁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监视居住嫌疑人逃跑看守民警华区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刑事处罚。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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