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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现在被定罪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我没听过这个,所以想问一下这个结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由于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罪过形式等问题的认识各有不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法分则中那些条款属于结果加重犯,哪些条款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有较大分歧。
我国刑法总则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结果加重犯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具体犯罪发生重结果作出了加重其刑罚的规定,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即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第99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破坏公共设施罪的处罚有以下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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