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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计件安装线盒:我叫了一个人也是计件-他在工

ask****936 四川-成都 工伤纠纷咨询 2017.10.31 21:44:45 1180人阅读

在工地上计件安装线盒:我叫了一个人也是计件-他在工作中摔伤了尾骨骨折第四节和第五节骨折-我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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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425条

属于工伤,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到时公司应当要与你协商如何赔偿的事宜

2017-11-03 19:2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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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现在工地上死一个人一般是工伤,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020-12-10 23:1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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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四节骨折第五节爆裂骨折是几等级伤残,需要鉴定才可以确定。  职工早是工伤事故伤害,致第四节骨折,第五节爆裂骨折,颈部和腰部不同,经过治疗后的恢复状态不同,鉴定的级别都会不同。因此,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行四散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9-01-18 13:32:45 回复

员工辞工是根据本人意愿进行的,法律方面并无限定每月只能多少人辞工,只要员工愿意就是能够辞工的。员工辞工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如果员工处于试用期,那么员工仅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到时员工即可要求单位结清薪水去职,如果单位拒却支付薪水,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薪水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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