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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2、调解。3、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4、诉讼。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解答如下, 构成广告侵权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由4个方面构成:(1)要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存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它所违反的主要是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2)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害事实主要指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有广告违法行为但缺乏损害事实,行为人就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行为人在实施广告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广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专业解答在此情况下,原告方必须具备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利益关系,同时还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以及详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阐述。此外,该争议亦须符合我国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及地域管辖权要求。若原告坚持主张被告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如此主张又在后续法庭审理过程中得到确认,即被告方被判定无罪,那么原告便有必要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视。
专业解答协商与和解是合同纠纷首选的解决途径,它以自愿、快捷、经济和维护合作关系为特点。未达成和解时,可寻求调解或仲裁作为补充,后者需基于仲裁协议。如无协议,诉讼成为唯一解决方式。无论何种方式,都强调自愿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平息争议。
专业解答争议合同条款应按常规理解诠释。存在多重解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偏向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标的拥有实质性利益。人寿保险关注生命和身体,而财产保险保障财产及其利益。
专业解答首先,为调解方式。在具有第三方权威性的人或机构的主持之下,纠纷各方能够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消除纷争,达成和解协议。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城市社区均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专职负责对于各类民间纠纷的调停工作,其中也包含房地产纠纷的调解事宜。
专业解答首先,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和解方案;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顺利达成和解,也可选择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民事起诉状,由该院负责进行调解或作出终局裁决;此外,在签订合同时一方若已预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该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律师解析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2、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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