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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深圳市房屋委托合同怎么写

潘* 湖北-黄石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31 16:14:39 105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深圳市房屋委托合同怎么写,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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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银行的房贷办证要求,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御景新城一期商品房按揭及一次性付款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地证使用权证。现将具体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及时提供商品房按揭及一次性付款业主名单清册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开发商提供的各项资料。乙方负责在甲方所提供的资料齐全及业主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齐全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地证使用权证等到相关证件。如因甲方未及时交纳契税而造成契证办理拖延或业主原因签字晚及办理产权证政策有变动等原因时间可推迟,因产权证办理过晚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二、收房之日由甲方代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地证使用权证所需的费用。乙方会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批核算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契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例清单及总数给甲方,甲方应及时交纳该批次的契税。另该批次商品房后续的办证费用由甲方打款于乙方,由乙方代为缴纳。
三、乙方代办产权证的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支付商品房契税及办证费用同时,按批次支付乙方50%。乙方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地证使用权证时支付剩余50%。
四、乙方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地证使用权证时转交给甲方,如因银行需抵押入库的产权证则按银行签字的接收单交接。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觖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7-10-31 16:2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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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业主个人办理,主要是看您与开发商对于相关事宜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即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需要与开发商协议。开发商同意,将办理房产证资料交与您本人,然后直接去房管局办理就行了。
具体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以上就是深圳市房屋委托合同怎么写的解答。

2017-10-31 16:15:39 回复

请参见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方法中第十一条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1日)深建字〔2003〕9号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理条例》)及《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合同)。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下列合同应当备案:  (一)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二)《监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中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监理合同;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咨询费在2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合同。  第五条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发包人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人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不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比合同示范文本更为翔实、具体,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不含咨询合同)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为依据。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8份;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信息登记核准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五)工程项目经理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九条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包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5份;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总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条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合同正式文本副本6份;  (二)直接发包提供计划立项批文、装饰提供装修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经招投标发包的,提供程序完成证明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应当填写合同备案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造价咨询合同正式文本副本5份;  (二)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项目负责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签订咨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咨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应随到随办,并于当日完成备案工作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3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提请备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或监理人未按规定购买监理执业保险的;  (三)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招标投标的,或者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或者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相背离的;  (四)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  (五)备案材料不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形的。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提出的合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各类合同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7日内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依据《招标投标条例》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补充合同签订,不得违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第十七条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备案情况表及有关资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和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违法的合同予以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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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9 15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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