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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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离婚冷静期是在协议离婚中才有的。
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其实就是一对要离婚的夫妻,经过艰难的协商、谈判之后去民政局签字离婚拿离婚证,结果现在至少要签字后的30天后才能拿到离婚证。
如果在这个三十天内,夫妻其中一方要撤回,民政局就不会给离婚证,如果满三十天,其中一方不去领,也被认定为撤回,同样不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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