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引起的,但是,被告人挨打后,经人劝阻,本来情绪已经平稳,准备回家。如果此时再没有被害人持械追打,是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的。然而,正是由于被害人持械追打回家途中的被告人,被告人出于自卫,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造成了现在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从主观上来说,没有一点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被害人伤害进行的自我防卫,其主观上的动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如果被告人不进行防卫,那么,根据当时证据显示的情况,受到严重伤害的将是被告人。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国家利益,是指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国家、集体。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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