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11-29 10:59:59 回复
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合同的载体而已。从你们两方的做法来看,显然已经就房屋租赁达到一致意见,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奏效。您支给了一个月的房租,并且向房东支给了押金,表明您已经事实上上在履行合同。无签订书面合同,能够视为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因为隔壁街坊在阳台上烧烤,另外,阳台漏雨,也严重影响您对房屋的使用,因此提议解除合同的借口成立,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并且从平等公正的角度来讲,您只住了一天,房东不退租金是不对的。定金有成商定金,有违商定金等等,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是不能拿回定金的。押金跟定金分别,押金的目的不愿意定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即使是,但因为无明确是“定金”,按照法律限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房东应该退还押金。再者,你们都是表面合同,无书面合同,争议的两方要进行举证。现在房东要证明他不退还押金的借口成立。我感觉有难度吧。现实的问题是,钱在房东手里,他不退你们打官司,时间成本很宝贵。建议还是跟房东商量一下,实在不行,就诉讼吧。
2020-12-10 22:26:5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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