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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婆婆原宅基地给了儿子儿媳

ask****809 黑龙江-双鸭山 宅基地咨询 2017.10.27 17:06:51 2人阅读

请问婆婆原宅基地给了儿子儿媳,后又与女儿批了个宅基地,但二个宅基地批写的名字都是我婆婆的姓名,请问这二个宅基地同一名字有效吗?能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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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批准宅基地,向上级政府反映,撤销发放,处罚相关人员

2017-11-29 08: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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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宅基地归哪个部门管的相关情况。

2019-01-18 11:34:50 回复

您好,农村宅基地可以赠与,但赠与人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求如下:
1、赠与人必须是本村村集体成员;
2、符合一宅一户的条件;
3、受赠与人原本没有宅基地或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受赠人原来宅基地面积加上受赠面积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关于协议内容,建议写明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赠与情况、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问题。

1、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均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经过拆迁之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变形之后的财产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今日我坐堂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盛峰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对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买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律师提醒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抱有投机心理,在拆迁前闪婚、拆迁后离婚,意图从中多得房产,这样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的。
3、因为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加之如果儿媳仅仅是有优惠购房面积,而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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