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好,关于订婚中的彩礼纠纷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两类:1、人身方面的纠纷2、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主张返还。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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