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这是我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就是数额,没到额就是洗钱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到额就是洗钱犯罪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洗钱是让不正当不合法的钱变合法。而反洗钱行为则是大气洗钱行为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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