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正确解读是什么?我不想在用人单位呆了,但不懂三十七条的具体意思/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释义是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二,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
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工会的法定权利。
第
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示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按相关法律规定,单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货款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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