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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行政诉讼期间是否计算滞纳金

刘** 江西-南昌 行政诉讼咨询 2022.12.02 14:56:48 309人阅读

请问一下关于行政诉讼期间是否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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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加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行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
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022-12-02 14:57:48 回复

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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