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才依法成立。
2017-10-26 14:13:1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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