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工伤。在发生工伤1年内,劳动者近亲属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由于政府部门对城市功效区的再次区分使得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显著加快,而城市再次规划建设难免牵涉到公司的拆迁,由此引发了政府征收流程可否合法以及对被拆迁公司赔偿可否合法等一些列问题。公司土地拆迁赔偿问题上应该注意什么呢
1.耕地之外的非耕地(集体建设用地)
(
1)宅基地
(
2)公益事业用地:比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
(
3)村办、乡办公司:那时候的公司用的都是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当时集体的改革、集体内部的消化,在实践中有很多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性出售、拍卖,让集体所有制公司内部人员或社会人员进行一次性买断,这样也获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践中分为工矿仓储、住宅、娱乐教育用地、商业、商服等,所体现出来用地的使用年限也分别,像住宅是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到方式有出让、划拨,但是实践中征收单位称划拨所得的土地并无交土地出让金,所以也无需赔偿土地使用权。这是错误的。不顾是出让还是划拨都应该获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赔偿。包括在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当中也是要求对通过划拨获到的土地进行赔偿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是本村村民或本村民小组村民,也就是附加了人身属性,然后承包本村范围之内的土地用于种植、养殖等土地权属相关的耕地。首先判定土地承包权是耕地范围,耕地范围获到之后,有可能有些地方政策不是特别严谨,承包者从事了耕地之外的用途,例如建了砖厂、加厂子等进行事实上生产经营。有一点要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这里的。
你好,不同的地区具体政策不同,建议你咨询当地的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你。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