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本条规定本人认为您已经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若您所在单位未为您申请工伤认定,您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于工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本条规定您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但一般情况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部分。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先于民事赔偿支付的,经办机构有权追回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收货人不给你运费,如果你是公司的驾驶员,那么打电话跟公司说明,在公司与货主沟通后,仍然货主不付款的,那么拉东西回公司。承运人因拖欠运费扣留承运货物,行使正当行使留置权这几年在处理物流法律纠纷的过程中,经常碰到承运人(车方)因托运人(货主)拖欠运费,不得不扣留托运人的货物而导致纠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能否扣留承运的货物及法律后果的承担众说纷纭,具体的处理方法也五花八门,在此,本人想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法律与此相关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法规和规章中,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时候包括货运代理)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在一段时间内占有货物,具备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同时托运人(货主)存在拖欠承运人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情况,则承运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托运人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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