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具体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属于国有还是私企,建议与律师详细沟通案情,准确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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