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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成交一单提成两人平分,出事后主业务员要把提成退给辅业务员,可以收吗?

ask****794 山东-青岛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11.29 22:50:08 361人阅读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成交一单提成两人平分,出事后主业务员要把提成退给辅业务员,可以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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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494条

这种情况,一般是主业务员为了将相应的资金款金额从自己名下转到辅业务员名下,可能会提出将提成分给辅助业务员,但是这只能改变主业务员退赃金额,因为后续认定犯罪的时候,还是根据经手的资金数额进行认定,集资参与人在笔录中会明确负责自己的业务员情况,案发后赃款分配情况不会改变集资数额,对于案发时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影响也不会很大。

2022-12-03 22:1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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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17206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29640条

别收

2022-11-30 10:3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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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42627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39256条

您好,这种情况两个人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参与者,私下退还提成改变不了其性质

2022-11-30 09: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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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1922条

也属于非法集资的参与者。我是贠律师,您可以点击我头像上的联系方式,为您详细解答。

2022-11-30 08:5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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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71785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2965条

别着急,委托律师办理案子维权就行

2022-11-30 05:47:36 回复

你好,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看是否有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空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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