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程序完成之前的修改问题。在正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夫妻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自行修订离婚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内容。因为在此阶段,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率和强制力,所以夫妻双方享有自由修改协议内容的权利。
专业解答在离婚登记之前,如果夫妻双方对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所变动,可以自主修订该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以适应新的需求。因为在这个阶段,原有的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且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这样的改变是完全可行的。夫妻双方需要本着自愿原则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修订。这样可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专业解答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
专业解答(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后,一般不能直接修改。若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有异议,需重新拟定协议书并至公证机构公证或向法院申请更改。特定情况下,如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或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等,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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